来自: 发布时间:2019-11-21 浏览 :45210次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各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不胜数。例如,早在2009年,我国的传统桑蚕丝织技艺、南音、南京云锦织造技艺、宣纸传统制作技艺、侗族大歌、粤剧、中国书法、中国篆刻、中国剪纸等二十二个项目就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于非遗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与现行的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无形性、审美性等诸多共同点,因此援引著作权法对于自己掌握的非遗文化产品的制作工艺进行维权就成为很多企业或者个人的一类当然选择。在此笔者提醒大家要正确运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
首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形式没有实质性提升的设计,不能形成新的作品或著作权。例如,京剧脸谱,是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一种特殊的化妆方法,具体而言,是根据某种性格为某种特殊类型的京剧人物选用面部色彩造型:红色的脸谱表示忠勇侠义,代表人物如关羽、姜维;黑色的脸谱表示刚烈勇猛,如包拯、张飞;黄色的脸谱表示凶狠残暴,如宇文成都、典韦;白色的脸谱一般表示奸臣、坏人,如曹操、赵高。从广义上看,京剧脸谱也属于广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而言,对于具有独创性设计的脸谱,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在传统流传下来的脸谱的基础上对其表达进行非实质性改变或提升的小修小改,则并不会形成新的“作品”,因此也不能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例如,在一起典型的有关脸谱的著作权案的侵权比对中,权利人的脸谱设计中有部分源自京剧脸谱,对此,法院进行了这样的论述:被告产品的卡通形象面部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面部较为相似,双方面部的弧线形上吊的眼睛及玫红色眼影,与京剧人物的传统造型非常类似;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人物形象系基于京剧传统形象演化而来,其中包含的京剧造型的传统因素并非原告的独创,不能单独作为一个完整的作品由原告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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